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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有关建议
李锋
发表时间:2014-03-20

根据审计署公告,目前政府性债务有不断增长的趋势,应该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就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提一点不成熟的建议。

一是建立政府性债务的预算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预算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目前的实际是,各地除了中央批准发行的地方债外,都通过政府融资平台筹措了不少资金,这部分资金都需要政府用财政资金归还。所以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的预算制度尤为迫切。为不与目前的《预算法》冲突,债务预算可以单独编制,规划年度筹资规模,资金投向,还本付息规模,还款资金来源,通过人大单独审议后执行。次年,政府将债务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部门对债务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是建立政府性债务的偿债机制。在财政部门单独设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其资金来源于年度财政预算,按照预算支出的一定比例或者按照年度债务的一定比例,从财政预算支出中单列。偿债准备金的使用,必须经过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才能动用。

三是建立对下级政府的债务考核机制。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谈到“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时指出:要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对包括新增债务等指标在内的指标权重。因此,在对下级政府的考核指标体系中,要将政府性债务的规模,新增和偿还债务的情况作为重要指标之一。

                                                     作者系机关一支部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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