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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政府,强化法律手段保障社会管理
发表时间:2013-06-06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市在着力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社会建设,注重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创新,先后荣膺“全国文明城市”“全国最安全城市”“中国十佳和谐发展城市”,夺得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长安杯”。201010月,我市被确定为全国23个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城市之一。我市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全市上下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富有针对性、实效性地解决了一批社会管理难题,全面提升了社会管理的水平,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我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在社会管理方面还存在着诸多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不相适应的问题。有些地方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对微观经济干预过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比较薄弱;很多领域还习惯于简单运用行政审批、价格管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传统的管理方式;行政执法体制不完善、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一些领域的经济秩序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有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法律制度没有得到有效实施;有些部门人员对社会管理工作流于形式,以一阵风、花架子、台账式方式应付检查、考核;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强、能力不高;干部政绩考评体系不科学,片面追求GDP指标、以政代法、以政压法,“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问题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这些新提法表明,十八大已将“社会管理法治化”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管理创新的指导思想、基本路径和主要方法,标志着我国社会管理创新将由典型试验、重点突破、政策引导,向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方向科学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建设法治政府的几点建议:

1、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注重考核实效,遏制潜规则与腐败。

法治的核心在于“治官”。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实现行政权力的和谐运用,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行政不作为行为。廉政是和谐社会的基石。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应把遏制腐败潜规则作为重点,使行政执法真正按法规办事,从而引导社会风气。潜规则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与制度、纪律相背离。解决潜规则的问题,必须以法治代替人治,切实让人民监督政府。对职能部门及公务员考核时必须从听汇报、看台账、走过场向重实效、听民意、看实绩转变,不能让正抓实干的老实人吃亏。在提拔和任用干部尤其是重点部门领导干部时,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应深入群众、倾听民意、了解详情、敢说真话,真正使年富力强、德才兼备的干部走上一线重要岗位。要真正杜绝和禁止上下级之间的吃请、馈送。

2、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在政府职能上,应当实现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权力政府的转变。我国长期以来笼罩在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下,政府成为全能政府,包揽一切。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情,而对真正应该由政府管的事情有些却没有尽到管理者应尽的责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应是一种有限权力政府,有限政府的职能主要是:一是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纠正市场的宏观失控和微观失灵,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建立有序统一市场,提高市场效率。二是运用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方式协调国内经济和对外经济贸易,减少和防止国际市场失灵对国内经济的冲击。三是兴办公益事业,提供公共服务。四是分清政府机关、中介组织和市场机制的功能,各行其是、各负其责。凡是市场和社会可以自行调节与自我管理的,政府不必越俎代庖,这样有利于在权力的源头上制约行政权,使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与经济利益彻底脱钩,而与责任挂钩,建立责任政府。

3、提拔和重用法制干部,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在政府中除了培养和提拔懂业务、懂经济的领导干部,还要重视任用懂法律的领导干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当好政府或者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应当将给政府配备的专业律师法律顾问用好、用到位,不能成为装点和摆设。

4、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好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各级行政首长要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对于行政诉讼,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我市在这方面已经有了很好的典范,海安县强力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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