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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社会中介组织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发表时间:2015-04-07

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是深化改革的核心任务。近年来,南通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以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为引领和标志,扎实推进简政放权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从放权的角度而言,一方面要把权力依法向基层政府和园区下放,另一方面要把政府的职能有序向社会中介组织让渡和转移。只有坚持两条腿走路,才能做好放权这篇大文章,真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释放社会创造潜力,为推进陆海统筹综合配套改革提供强大动力。

培育社会中介组织的建议:

首先,要鼓励中介组织的进一步发展。

一是,引导中介组织的发展重点和方向。从南通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有所侧重培育和发展中介组织。服务民生保障方面,引导中介组织关注民生、服务社会,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比如养老服务产业)。参与社会治理方面,重点在纠纷化解、基层自治、城市管理等领域,润滑行政管理部门与基层组织之间、市民之间的关系,弥补城市公共治理中人力、物力等资源缺口。建设和谐文化方面,开展教育、文化、体育、科普、娱乐等社会活动,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南通城市的精气神。承接政府职能方面,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开展决策调研、社会评估、信息搜集等辅助活动,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支持农业发展方面,加强农村与市场的有效对接,承接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南通农业现代化发展。

二是,提升中介组织登记主管部门的服务水平。登记主管部门要顺应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推进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设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中介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管理制度。改进分级登记管理制度,冠以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的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县级部门或者授权组织的异地商会,由县级民政部门登记审批。需要注意的是,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等其他中介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登记管理制度,对于以中介组织为外衣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严格管控打击。

三是,加大对中介组织的政策扶持。中介组织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会费收取、政府委托培训等项目上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对中介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根据情况减收、缓收或免收;不能减收、免收的,均按下限执行。建立政府购买社会中介服务的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购买社会中介服务,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中介单位,不得设置行业或部门的执业限制。对于自身造血功能较弱的公益性中介组织,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其次,要积极推动中介组织的行业自律。

一是,加快政府部门与中介组织脱钩。政府原则上不再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中介组织。政府部门原设立的中介性质的事业单位,要结合事业单位改革逐步进行剥离和脱钩,退出事业单位管理序列。剥离和脱钩后,要按照管理权限,对中介组织的财务账目进行审计,清产核资,做到财务独立,自负盈亏。对不具备执业资格条件的中介组织,要依法予以注销登记。凡在中介组织任职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要辞去所担任的中介组织职务,确需在特殊行业中介组织中留任的,应按管理程序报批,促进中介组织真正实现社会化、民间化、市场化。

二是,帮助中介组织建立行业规则和制度。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帮助中介组织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立,制订民主决策和管理工作规则,确保中介组织在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真正成为权责明确、运作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要指导中介组织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行为,严格执行年度财务审计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财务检查、抽查,完善中介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依法清算制度。推行中介组织财务收支信息公开披露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推进中介组织诚信体制建设。要引导中介组织坚持诚信原则,加强守法意识,弘扬公益精神,开展行业自律。建立中介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诚信档案,构建中介组织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失信惩戒制度。规范中介组织公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和使用,建设统一规范、严格透明的信息披露网络平台。引导中介组织树立品牌意识,提高品牌辨识度和社会知晓度,加强对中介组织品牌的保护。鼓励有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册服务商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要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

一是,优化中介组织发展的法制环境。要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对现有中介行业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凡是与规范发展中介组织不相适应的法律条款,要提请修改,一些过时的部门规章,要及时予以废除。在此基础上,尽快制定《社会中介组织法》,以便从法律上明确中介组织的性质、宗旨、服务对象、赔偿机制、破产制度及成立的法定程序。与此同时,在管理的实践中,要加强对中介服务的标准、行业规则及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制度规范。

二是,严格中介组织管理的监督执法。在政府职能调整、机构整合的背景下,要特别注意理顺监管部门的关系,明晰职责分工,加强执法协作,避免监督缺位,形成监管合力。在常态监管方面,要突出把握信息公开、质量抽检、内部治理监控和投诉处理四个重点环节。在此基础上,适时开展专项整顿,对群众反映强烈、管理混乱、问题比较严重的职业介绍、法律服务、房地产评估等中介组织,尤其是那些“三无”非法机构和非法人分支机构要全面清理、重点整顿。对无资质、不规范的中介组织依法取缔,对职能交叉重叠,常年不开展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要进行清理、整合,切实为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三是,重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中介组织的监督作用。提高媒体对从中介组织的关注,及时对中介组织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曝光;对中介组织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出现的重大矛盾及时跟进,客观报道,正确的引导社会舆论,使社会大众对中介组织形成正确的观念和态度;及时普及一些社会大众需要了解的关于中介组织的知识等。完善群众对中介组织进行监督的渠道。一方面,建立畅通的投诉渠道,例如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和维权机构,投诉渠道的畅通可以起到监管中介组织的作用。另一方面,中介组织的运行要更加透明和公开,不搞暗箱操作,自觉维护其他市场主体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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