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劳动保护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此后,社会保险体系经历数次变革,其覆盖范围始终停留在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并逐步推广,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开始实施。至此,农村人口正式纳入了社会保险体系。但在实际操作中,农保虽为国家社会保险体系,但目前还未实现与社保的对接管理。 社保与农保账户难以统筹,不仅造成资金浪费,而且为农民工进城务工增加了束缚和顾虑,间接阻碍了各地企业的发展,主要有以下矛盾: 一是务工机会与农民务工愿望之间的矛盾。经调查发现,向农民工提供的岗位约占企业岗位总数的三分之一。从历年劳务市场的招聘情况来看,市场储备的农民工完全可以匹配企业岗位的空余。以笔者所在的江苏省为例,2018年,江苏城镇新增就业153万人,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25.53万人。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31.94万人,帮助11.59万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实现稳定转移就业。但由于社保与农保无法对接的原因,当前农民工并不青睐管理规范、环境优越的企业,反倒更倾向不必缴纳社保的摊点、店铺,做一些短期、临时的工作。良好的务工机会与务工愿望之间的矛盾,导致了农民工中大批优秀人才的流失。 二是用工企业与劳动法用工规定之间的矛盾。2010年后,随着农保条件的不断完善,外来农民工“回乡归根”的愿望逐渐强烈。但他们认为企业为其缴纳社保,而不能转入个人农保账户,纯属浪费企业与个人钱财。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年因缴纳社保而流失的农民工不在少数,2018年江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231.82万人,比上年末减少47.75万人。企业用工需求与劳动法的规定间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原本为了保护工人,给企业带来招工优势的规定,如今却成了企业招工的禁锢和阻力。 三是企业发展的迫切需要与用工荒、用工贵之间的矛盾。大部分企业都有农民工用工需求,但由于农保问题,农民工顾虑颇多,导致流失量剧增。一方面企业为了留住工人,选择在缴纳社保的同时,对社保缴纳后的工资缺口给予各种补贴,从而引发了资金浪费、用工成本高等问题;另一方面,一些发展中的企业,自身的财力不够宽裕,无法在用工方面提高成本,引发了用工荒的问题。这两类问题都给企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对此,建议如下: 尽快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并轨。社保覆盖了医疗、养老等方面,目前农保在医疗和养老方面是两套系统,给社保对接造成了诸多不便。所以要加快实现新农合与新农保的并轨,加大农保与社保的对接力度。允许企业把社保应缴数额交至个人农保账户。社保的本质意义是对企业职工实现务工保护。企业要根据农民工需要,把应缴纳的社保金额直接交至农保账户,这样不但履行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还减少了社保与农保对接在操作、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成本,符合用工需要和农民工愿望。 实现农民工在社保缴纳方面拥有自主选择权。对农民工来说,农保与社保在落实保险方面往往是重叠的,因此建议农民工在短期进企入工时,可自主选择是否缴纳社保。企业对这部分费用不做节省,可根据额度对农民工给予补贴。 延长农民工社保缴纳迟滞时间,在辞工后可支取个人社保账户金额。按照目前的社保政策,不同城市、地域间的社保可以办理接转,但在离开工作岗位后,并不能保证个人持续缴纳,农民工的社保缴纳多会出现长期空白。按照现行社保政策规定,滞缴一定时期后,社保将无法接续。鉴于农民工的特殊情况,建议在他们辞工后,可以为其预留较长时间的缴纳空白。一是通过在续缴时对空白时间进行补缴,或者对其个人账户进行累计。在其退休后,按账户内累计金额,核算养老金的发放额度和时间。二是允许农民工在辞工一定时间内,可选择支取其个人账户中的缴纳部分,以便在不增加企业压力和成本的情况下,补齐工资缺口。 (作者黄方系民建会员,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政协委员;汤丽丽系南通市民建会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