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建发〔2020〕10号 关于印发《民建南通市委基层组织 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组织: 为便于各基层组织开展工作,确保印章规范、有效、安全地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民建南通市委基层组织印章管理办法》,经民建南通市十一届十四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民建南通市委基层组织印章管理办法》印发,请各基层组织遵照执行。 附件:民建南通市委基层组织印章管理办法 民建南通市委员会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民建南通市委基层组织印章管理办法 (2020年7月10日民建南通市十一届十四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便于各基层组织开展工作,确保印章规范、有效、安全地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基层组织由民建市委依申请统一配置专用印章,仅限于组织会内活动时使用,一般不得另作他用。若用于对外联系会务工作,须请示民建市委。 第三条 印章须安排专人保管,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印章须经基层组织主委批准。凡使用印章时,应由基层组织主委签名后方可盖章。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实行登记制度。每次使用印章,必须登记备案。 第五条 印章一经使用,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持有印章的基层组织承担。 第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用印或保管遗失,给基层组织带来负面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 严禁在内容填写不全的文件或空白的纸张、介绍信、信函等上面加盖基层组织印章。 第八条 印章保管者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使用印章,不符合规定时不得使用。 第九条 遇基层组织名称变动、印章损坏、遗失情况的,各基层组织印章须停用。须及时将停用印章交民建市委封存或销毁。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民建市委报告,并及时登报声明作废。使用已作废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第十条 需要新制作印章的,必须向民建市委递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经批准后予以补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市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民建南通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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